圖片來自吳俊達律師FB |
什麼是支付命令&寄存送達:
在適用「寄存送達」的情況下,即便您沒有去領取法院文件。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,自從黏貼粉紅色「郵務送達通知書」之隔日(如照片中的104年3月17日之隔日,即104年3月18日,見最高法院94年第1次庭長法官會議決議)起,經過十日(即104年3月27日)發生「合法送達」的效力,並從隔日(104年3月28日)開始起算「訴訟文書」涉及的「法定不變期間」(如支付命令的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,為送達生效隔日起算20日)。
換言之,如果法院寄給你的是支付命令的情況(可能是真的銀行、和你有糾紛的債權人、濫用法律漏洞的詐騙集團,向法院聲請核發的支付命令),即使你完全不理會這張「粉紅色通知書」,不管你的理由是看不懂字、以為詐騙集團、懶得去領、想說再等郵差、認為自己是好人又沒做壞事,法院的「支付命令」經過了10+20天(以照片的例子,你必須在104年4月16日為最後一天,向法院提出異議),就會對你發生「確定效力」,讓你在法律上多出一條必須償還的債務。
但仔細看這張「粉紅色通知書」,其實裡面的字體非常小,又沒有任何「警語」,實在無法適時提醒民眾「訴訟文書對自身權益影響」的嚴重性。再加上這張通知書僅是用黏貼方式,難免因外力因素介入而佚失,導致當事人根本沒看到這張通知書。
尤其,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7號解釋「寄存送達」作法,並沒有違反、侵害憲法對人民「訴訟權」的保障。因此,如果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仍無法修法,將上述「寄存送達」的作法排除掉,讓支付命令回到僅僅能用「必須經有權人實際簽收」的作法,才能發生送達的效力;那麽,現行送達實務上使用的「粉紅色通知書」,實在有進一步加註「粗黑放大警語」的必要。
僅節錄部分,更多細節,請參考原文: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